暑期旅游炙手可熱 遇糾紛先賠游客再交罰款
時間:2010-08-04 00:00:00 來源:黃山中鐵旅游
暑期旅游炙手可熱,游客和旅行社之間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法院法官結合侵權責任法,提醒游客注意維權。
法官提示1
先賠游客體現“私權優先”
違約、財產丟失、安全受損……類似問題,旅行社不僅要面對游客的索賠起訴,很可能還要被旅游管理部門處以行政罰款。一旦兩者的數額超過旅行社的償付能力,一些小旅行社考慮到今后的生存問題,往往先支付罰款,然后以財產不足為由拒絕賠償游客。
對此,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解釋,這一規定體現了“私權優先”的原則,即旅行社要先支付游客的賠償款,然后再向旅游管理部門交納罰款。
法官提示2
“驢友”發起者不再免責
“驢友”自發游參與者越來越多,然而其安全問題一向受到詬病——“驢友”一旦出事,論壇網站不參與活動,無責;發起人沒有受益,也無責。最后往往是“驢友”索賠無門。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官解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自發游等民間自發活動的組織者應對其他參加活動者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組織者或發起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其他參加者受損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第三人侵權情形下,游客可將第三人與發起人、組織者列為共同被告。
法官提示3
游客被斷木扎傷可索賠
游客登山時被折斷的樹木所傷,以前一直屬于“難判”的案子。侵權責任法做出明確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解釋,該法條采納了過錯推定原則,把舉證責任轉移給加害人一方,從而避免游客不好舉證不能獲賠的問題。不過,游客仍需就相關受損事實及其與林木折斷之間的因果關系提交證據。
管理人若能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林木折斷的,可以免除責任;因第三人過錯,如其他游客為了取景上樹直接造成林木折斷的,管理人也可免責;對于林木管理人和游客同時存在過錯的,如游客違反景區規定爬上一棵疏于管理的老樹玩耍時,發生樹木折斷摔傷的,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可適當減輕管理人責任。